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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政策问答

南京市2006年考试录用公务员
和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有关政策问答 

(南京市人事局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苏人发[2006]2号文件精神以及《江苏省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政策解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招录工作有关问题作如下解答:

  一、报考年龄有何规定?具体年龄时间怎样计算?

  一般职位年龄要求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即1970年2月11日至1988年2月20日期间出生(以2006年2月11日计算)。报考公安司法人民警察的年龄要求为18周岁以上、25周岁以下。

  二、对学历有何要求?

  报考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含普通高校学历,以及通过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方式取得的国家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

  2006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全日制成人教育)应届毕业生须于2006年8月31日前凭毕业证书领取录取通知书;其他人员须在面试前资格复审时提供相应学历证书。

  双专科学历按专科学历报考;双本科学历按本科学历报考。

  取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均可报考学历要求为研究生的职位。

  三、关于生源地和户籍的问题

  招考户籍不受限制的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2006年应届毕业生;研究生学历(全日制)和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以及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如夫妻分居两地、父母身边无子女、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等)人员。

  限本省生源或户籍的有:报考监狱系统的社会在职人员、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和专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限的本市生源或户籍的有:普通高校专科学历2006年应届毕业生;全日制成人教育2006年应届毕业生、普通高校未就业的往届毕业生和取得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电大、函授、夜大、自学考试等大专以上学历或党校序列学历的人员以及社会在职人员。

  本市生源或户籍系指:我市或入学前为南京市市、区、县的户口(不包括户籍仍保留在原就读学校的毕业生户籍)。

  四、关于报考政法机关的资格问题

  除公告和简章规定的条件外,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正在服刑的人员,不得报考相关的政法机关。

  五、关于“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理解?

  在招考职位表中“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截止2006年2月20日前,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各类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及农村工作累计2年以上的经历。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自谋职业、个体经营的人员,也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六、取得军队院校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由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下达招生计划,参加全国(省)统一招生考试,经省级招生部门按规定录取并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在军队服役期间取得军队院校学历的人员,可以报考。

  七、师范类毕业生和在职中小学教师能否报考?

  本省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可以报考,外省籍生源的师范类毕业生,需学校提供同意报考的证明方可报考。在职中小学教师允许报考,但在进入面试前必须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八、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及相关人员可否报考?

  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工作人员、法院系统聘任制书记员,不能报考。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凭安置地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报考。

  九、服务西部计划的大学生志愿者如何报考?

  在服务期满一年内,凭《志愿者服务证》、所服务县项目管理办公室证明或《志愿者服务鉴定书》,可以应届生身份报考,也可以社会人员身份报考户籍所在地的职位。

  十、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居民身份证在本次招考的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办理录用手续等环节都要使用,考生必须准确填写居民身份证号码。

  报名时可以使用15位或18位号码的身份证,考试时携带的身份证号码一定要与报名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一致。

  居民身份证丢失尚未补发的,由原签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派出所或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并在证明上写明原身份证号码。

  十一、关于回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考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上述回避关系的职位。

  十二、关于开考比例问题

  开考比例原则上为3∶1。报名结束后达不到开考比例的职位,由组织人事部门核减招考计划,直至取消该职位。不能开考的职位,招考单位应及时通知考生,并允许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报考其它职位。

  十三、关于专业科目考试的问题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加试的具体学科范围为:法理学、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十四、资格复审时对符合有关政策性安置条件的报考人员除简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哪些材料

  夫妻分居两地:应提供在宁一方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夫妻分居证明或结婚证复印件以及在宁一方配偶的户籍证明。

  父母身边无子女:父母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身边无子女的证明。

  符合随军在宁安置条件的军人配偶: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同意随军的批复。

  十五、关于体检工作和体检标准

  招录体检工作执行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卫生厅转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其中,公安、司法人民警察录用体检工作执行公安部、司法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法院、检察院系统法警体检工作参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十六、哪些情形为录用考核不合格?

  报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核不合格:

  (1)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有抵制、反对言行者;

  (2)因政治、经济和其它问题正在受审查尚未有结论者或虽有结论但不适宜录用为公务员者;

  (3)因工作失职或不负责任,给党和政府的声誉、国家财产以及人民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害者;

  (4)组织纪律涣散,经常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

  (5)思想作风不正,破坏团结造成不良影响者;

  (6)有民族分裂思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者;

  (7)参与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流氓斗殴及从事封建迷信活动者;

  (8)违反外事纪律,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者;

  (9)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者;

  (10)受过刑事处罚、被劳动教养者;

  (11)自2003年2月11日以来,因违犯党纪、政纪受到纪律处分者;

  (12)自2001年2月11日以来,被各级党政机关辞退者、被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依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第三条第(四)至(九)款辞退者;

  (13)报考政法机关的,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者;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者;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14)2003、2004、2005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两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者;

  (15)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受到“记过”以上校纪处分且尚未解除者;

  (16)因其它问题不宜进入公务员队伍者。

  十七、本次招考有无参考教材?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对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教材,也未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培训班。各科目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6年录用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考试大纲通过网络公布。

  十八、关于考试费用问题

  报名考试费用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98元标准收取。

  对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和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减免考试费用。具体办法为: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减免考试费用的手续。

南京市委组织部   南京市人事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