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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生育保险“三统三分”工作要求,推进生育保险管理工作的社会化、信息化,规范生育保险定点就诊结算管理,根据《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和《关于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就诊结算“三统三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25号)有关要求,现就我市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范围扩大的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新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18家。(名单见附表) 二、定点就诊结算对象范围 已同时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生育保险缴费未中断且已连续缴费满一年)的所有单位,其在职女职工可到附表中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放置或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 本通知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 1、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2、《关于南京市生育保险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宁劳社医[2004]9号); 3、《关于生育保险部分医疗项目定点就诊结算“三统三分”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宁医保办字[2004]25号)。 附表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为新增定点医院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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