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 |
| (发布日期:2003-09-26) |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决定》(宁委发[2003]1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南银营发[2003]74号)第九条的规定,现制定我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办法,请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 《南京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规定,从事微利项目,已享受、额担保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持有 《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二、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 印打字、理发、风味小吃、点心、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 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三、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采取由借款人先支付利息, 财政后贴息的方式。凡在市商业银行取得小额担保贷款并从 事微利行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需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 借款人可持还款凭证、完息凭证、借款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申请表》 (附后),到街道劳动保障所进行初审,由市商业银行核实并统一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贴 息。市财政部门每年受理两次贴息申请并委托市商业银行鸡 鸣寺支行具体办理贴息支付手续。 四、小额担保贷款展期、逾期以及罚息,财政不予贴息。 五、小额担保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 贷款利率计息,由市财政全额补贴。 六、市商业银行要加强贷前审查,贷后监督,发现挪作他用应及时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的,银行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催收。 七、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市商业银行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对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贴息资金外,还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 罚的暂行规定》,处以骗取金额1一5倍的罚款,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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