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
| (发布日期:2005-08-17) |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扩大全市社会保险覆盖面,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精神,进一步做好2005年度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开展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查的对象: 2005年未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单位。 二、自查的主要内容: (一)单位从业人数(包括各类用工形式的人员)和实际参保人数; (二)单位从业人员全部劳动报酬和实际缴费基数; (三)参保职工个人工资收入和缴费基数; (四)单位漏报、少报参报人员情况; (五)单位漏报、少报缴费基数情况。 三、自查的时间段:2004年社会保险结算年度。 四、各参保单位须依法为本单位使用的所有符合参保条件的从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并足额申报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全部工资收入,参保单位缴费基数为上年度支付给全部从业人员的工资收入。 五、参保单位在自查的基础上应如实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自纠表》(见附件),并附2003年度《劳动情况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的主表和能反映单位工资薪金总额的附表。单位申报数与单位帐表数不一致的,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填报差异原因,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对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还应填报社会保险关系不在本单位从业人员情况表和反映职工收入的工资表。上述资料应于7月31日前报送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水西门大街61号三楼)。 六、参保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单位有少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凡在8月15日前主动办理补参保和补缴费手续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减免滞纳金。 七、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如实填报《南京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自查自纠表》及上述有关资料的参保单位,或已发现缴纳社会保险费存在问题而未在规定期限内主动自纠的,市社会保险费征管机构将对其进行实地稽核,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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