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房基[1999]3号)
各人事代理单位: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有效维护人才的合法权利,解决人事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细则》及相关文件精神,对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人事代理人员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的建立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职工所在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社会性、互助性和政策性等特征。人事代理人员所在单位凡未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应按本规定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为其代理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1、市人才服务中心到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的建设银行为人事代理单位职工办理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
2、住房公积金按"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缴存,权属归职工个人所有。缴存基数原则上按市人才服务中心当年核定的档案工资为标准,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及缴存比例,按当年房改文件规定执行。1998年度缴存比例为12%,单位和职工各6%;三资企业缴存比例为20%,单位和个人各10%。缴存基数低于280元按280元计算,高于1500元按1500元计算;三资企业高于2000元的按2000元计算。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3、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每半年与人事代理单位结算,集中缴存至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在承办银行开设的专户中,并同时记入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帐户。
三、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1、人事代理人员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代理手续后,住房公积金本息转入市人才服务中心,并记在人事代理人员名下,由原单位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承办银行办理转入手续;落实新单位的人员,由新单位在人才服务中心为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2、代理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聘用关系,暂未落实新单位的,公积金可封存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落实新单位的,由新单位继续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3、代理人员与人才服务中心解除人事代理关系,住房公积金本息应随人事关系一并转入新单位,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开具《公积金转移通知书》,到承办银行办理转出手续。
四、住房公积金的支取
1、职工因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凭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支取个人帐户中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
(3)在职期间去世,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支取;
(4)离休、退休;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6)偿还个人公积金抵押贷款本息(一年办理一次);
(7)住房在规定面积内,租金支出超过家庭月平均工资收入10%以上部分(一年办理一次)。
2、办理支取的程序
职工凭有关证明,向市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市人才服务中心按规定审核后,开具《支取申请书》和《支票》,职工携带身份证和以上证明及凭证,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手续。
五、具体事项
1、单位应在市人才服务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缴存住房公积金手续,逾期缴存的,逾期金额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本规定下发前,在市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单位应为其代理人员按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2、单位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后,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向所属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具体办法及规定见房改有关文件。
3、根据国务院发布实施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精神,对单位一律停止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
六、1998年12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事代理人员的住房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文未尽事宜,按相关文件执行。
八、本市区属人才服务中心人事代理人员的住房公积金问题,参照本文执行。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南 京 市 人 事 局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