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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南京市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层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1-04-19)
各区县委组织部,市各部、委、办、局组织(干部、人事)部门,市各直属单位党委(党组):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高层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促进高层经营管理人才的交流工作,现将南京市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层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层经营管理者
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的通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构筑南京人才高地,加快培育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促进高层经营管理人才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更好地开发、利用好南京地区的人才资源优势,针对目前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精简,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减员增效的实际情况,加强对高层经营管理者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的管理,下列范围内人员的人事档案可送南京市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1)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解聘、终止合同、辞职、自动离职的机关处级以上干部、企事业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及由国有企业改革、改制、重组的股份制企业、新组建的按现代企业制度机制运营的企业等聘用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3)外国企业驻宁办事机构雇佣的中方管理人员、外地驻宁机构、单位聘用的管理人员;

    (4)本市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出国人员;

    (5)自谋职业的军队团职以上转业干部;

    (6)党政机关公开招聘的在试用期内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7)其他经中心批准的要求委托人事代理的人员。

具体的人事代理程序及其他相关事宜,按宁委组通[1998]047号通知执行。中心除提供人事代理的各项服务外,还将根据各人的专业技能、个人特长等进行分类管理,建立一支职业化的高层经营管理者人才队伍,为南京及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服务。

南京市高层管理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2001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