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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国家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办理落户手续的补充规定
(发布日期:)
 

宁人字(1996)48号

为进一步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堵塞漏洞,保障户口迁移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对来我市就业的国家普通高校、中专校毕业生办理落户中的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1、根据江苏省统一要求,应届毕业生的报到时间为当年的8月份。鉴于毕业生派遣与报到存在时间差异,为了既严格管理,同时又方便广大毕业生报到落户,对少数毕业生落户时超过户口迁移证签发有效期的,不再退回重新换发新的迁移证,均以"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以下简称"迁入许可证")有效期为准。毕业生原则上应在当年办理落户手续。

2、根据苏政发[1995]61号《省政府批转省人事局等关于做好1995年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我市1992年第19号人民政府令发布的《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在宁的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企事业单位,军队驻宁企事业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均应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到南京市人事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统一纳入市毕业生就业计划。公安、粮食部门凭毕业生报到证明和市人事局签发的"迁入许可证"办理毕业生落户手续。

3、对外地改分来宁就业(含五县改到市区)和市区跨行业调整的大、中专毕业生均应经南京市毕业生分配工作办公室审批同意后列入我市就业计划。公安部门依据南京市毕业生分配工作办公室在毕业生报到证上签署的改分配意见和"迁入许可证"办理落户手续。对本市开出的迁移证件中迁移地址不一致的,由原迁出地派出所根据改分意见重新换发迁移证。

4、各有关单位在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合同时,必须明确有关落户的规定,对见习期内不辞而别或见习期考察不合格并经延长见习期考察仍不合格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南京市人事局批准后,公安、粮食部门将其户口迁回原毕业生生源所在地。对下落不明的人员,公安部门按照户口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和市人事局批准手续注销其南京市的户口。以上人员不得在南京另行择业。

    以上规定,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