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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人字[1999]121号
为引导毕业生树立新型就业观,促进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使用和管理上不断创新,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的就业管理体制,根据《南京市人事代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高校及中专校毕业生,包括国家计划招收的毕业研究生、普通高校、地方高校、成人高校及各类中专校毕业生均实行人事代理。
二、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市人才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全市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
三、毕业生人事代理,按照试聘(用)期代理和自谋职业毕业生代理两种对象分类管理。凡在本市就业的毕业生统一按试聘(用)期代理方法进行管理;要求自谋职业的毕业生按自谋职业毕业生代理方法进行管理。
(一)试聘(用)期代理。毕业生须与用人单位统一签订《南京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用)合同书》(暂定),合同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鉴证后生效。毕业生试聘(用)期为一年,其人事关系统一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试聘(用)期待遇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试聘(用)期满,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转正定级、职称初聘等手续。试聘(用)期间,毕业生如要求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另行择业的,须报经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非正常解聘和违约的非南京籍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县(市)择业,其户、粮等人事关系随迁回原籍。
(二)自谋职业毕业生代理。毕业生应树立通过诚实劳动取得合法收入即为就业的新观念,可以多种形式自谋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可实行人事代理,办理社会保险。通过"双向选择"在本市落实就业单位的,按照试聘(用)期代理方法进行管理,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四、毕业生人事代理分为单位代理和个人代理
(一)单位代理
1、用人单位引进毕业生须首先办理人事代理立户手续。向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填写"人事代理登记表",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已办理立户手续的,每年每一季度须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验证手续。
2、用人单位凭《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已鉴证生效的《南京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用)合同书》,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办理毕业生人事代理手续。
3、用人单位须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单位委托人事代理书》,或《保存代理人员人事关系合同书》,凭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毕业生的《报到证》、户粮迁移证明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领《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办理有关落户手续。
4、毕业生试聘(用)期满,如单位具备条件要求自行管理的,可办理相应的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二)个人代理
1、实行试聘(用)期代理的毕业生也可办理个人代理。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介绍信、已生效的《南京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用)合同书》,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保存代理人员人事关系合同书》,并办理个人人事代理手续。需办理落户手续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2、自谋职业毕业生实行个人代理。
(1)自谋职业毕业生由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自谋职业的意见后,毕业生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签订《南京市自谋职业毕业生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办理个人代理手续。
(2)自谋职业毕业生须向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提交《南京市自谋职业毕业生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凭《报到证》或《户粮转移介绍信》及户粮迁移证明向市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领《南京市非农业人口迁入许可证》,办理有关落户手续,其中,紧缺专业及高学历层次毕业生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办户粮关系挂靠手续。
五、试聘(用)期内,在履行《南京市高校、中专校毕业生试聘(用)合同书》中发生的争议,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市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进行调解,如对调解结果仍持有异议,可报市人事局依据有关规定仲裁。 六、各区、县人事部门参照上述办法,管理本区、县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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