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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03-23)

苏价费〔2004〕106号
苏财综〔2004〕30号

    省人事厅,各省辖市及常熟市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省人事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重新调整,为完善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管理,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及《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规定,现重新明确受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行使人才流动管理职能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自愿委托,开展人才流动行政管理和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其下列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1、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收费;2、出国政审收费(根据省政府2004年第22号令的规定,对人事代理人员停止征收因公出国(境)政审费);3、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4、聘用合同鉴证费(限于经人才中心鉴证的聘用合同鉴证)。具体项目标准和服务内容详见附件。
    二、省内人才中心的其它收费和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经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等)的收费,一律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具体管理规定已由省物价局另行发文。     
    三、为减轻弱势群体的负担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前往西部地区发展,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人才中心为下列人员开展相关服务,凭个人相关证件(证明),免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聘用合同鉴证费。
    1、持有《再就业优惠证》或《下岗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
    2、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在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期限内的人员;
    3、持有省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证明,赴西部地区工作的我省高校毕业生;
    4、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我省高校毕业生,持毕业生双向选择推荐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四、人才中心应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内部工作规范,并按工作规范进行管理、服务和收费。同时应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管理(服务)、谁收费”的原则,与委托方签定包括收费事项在内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强行服务和收费以及重复收费,更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
    五、人才中心收取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应单独记帐,全额纳入同级财政专户,按规定管理、使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人才中心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公布收费规定(含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委托方可以拒绝付费,并可提请价格部门检查纠正,规范其收费行为。
    七、本通知自2004年4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财政厅、人事厅苏价费[1995]348号、苏财综[95]190号、苏人才[1995]29号)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接文后,应及时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再行收费。
 附件: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二 ○ ○ 四 年 三 月 二 十 三 日
 附件:江苏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序号
收费项目
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备注
一、
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委托保管费
 
 
限于向流动人才接收单位或个人收取
 
1、
单位委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
人/月
15元
委托单位
包括代办转正、调资、晋级、工龄核定手续,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等转出、转入,出具上述关系和有关人事、档案证明
2、
个人委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管理
人/月
10元
个人
内容同上;高校毕业生待业期间和赴西部地区工作凭有关证件、证明,下岗再就业人员凭《下岗证》、低保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此费
二、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1、
受理费
5-10元
单位或个人
个人申请5元;单位申请10元
2、
协调争议成功费
40-160元
单位或个人
个人申请40元;单位申请,初级人才70元,中级人才 120元,高级人才160元
三、
出国政审收费
人次
100元
限向派遣流动人才出国的单位或出国流动人才收取 
对人事代理人员因公出国(境)的,停止征收。
四、
聘用合同鉴证收费
 
 
限向经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鉴证的聘用人员所在单位收取
 
1、
聘用合同签定鉴证
2元
聘用人员所在单位
 
2、
聘用合同变更、续订鉴证
1元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