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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05-08-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监察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
      近一时期,一些省市要求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政策予以明确。根据《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9]100号的有关规定,现对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受行政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调动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调动到其他行政机关或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动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调动到其他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所受行政处分不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予以解除。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按照有关规定调入行政机关工作的,解除行政处分时,原处分决定机关应出具受处分人员在(下转第20页)(上接第18页)调动前有关表现的证明材料,由调入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二、关于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退休的,根据人发[1999]100号的规定已改正错误的,按照《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规定的期限到期自动解除;在行政处分期间因违纪被查处,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按照《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的问题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其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后,解除行政处分时,由隶属关系变化后的有关机关按照任免权限办理。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依照本规定执行。